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人民法官应当走群众路线(一)

  发布时间:2014-04-01 09:52:26


    为什么强调人民法官要走群众路线,在于法官的工作内容就是解决群众之间的纠纷。对群众工作不调查、不了解、不研究,工作成果的质量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是残次品。

    在审判工作中不走群众路线的表现很多,我简要地摘取几例。

    表现之一是,法律文书拖沓冗长、啰哩啰嗦,无关痛痒,无病呻吟。比如有的文书这样写到:“本院认为2014年1月1日受雇于李四的张三驾驶牌号为豫DAB1234的挂靠在平顶山运输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半挂箱式货车与王五驾驶的实际所有人为赵六的采取分期付款购买的所有保留在许昌万里公司的牌号为豫KCD5678号别克牌小轿车相撞,双方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我的天呀,用了125个字,用了N个定语,让我读的直出汗,其实说的就是张三把王五撞伤的事,我作为一名从事审判二十多年的法官看起来都困难,何况群众呢?这就是毛主席批评有的同志“是下定决心不让群众看懂”。这就是不走群众路线的表现,这些同志没有研究群众心理,群众的司法需求。群众通过诉讼希望对纠纷做出一个妥当的、公正的处理,同时也是享受司法服务的过程。他们并不关心什么是“法律关系”?什么是“实际车主”?更不关心“挂靠”等等这些专业术语。如果说这样的文书是“对牛弹琴”不甚恰当,说“自说自话”、“自言自语”兴许会更接近。这样的法律文书不能很好地与群众形成心理、思想上的沟通,难说群众就能接受这样的裁判结果。

    如何防范和纠正这样的错误,其法宝就是走群众路线。怎么“走”?一是要调查;二要研究。调查研究就是通过群众对法院工作的反馈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探索研究。研究群众的司法需求包含哪些内容,尽最大努力地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调查中要注意,多调查热心司法活动的普通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教师、学生、市民、农民……。

    所谓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就是我们的裁判结果这个“产品”能否被“消费者”即诉讼当事人所接受(由于司法这个服务领域是卖方市场,没有通常市场上的竞争机制。因此,这可能是司法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此是后话)。作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官,必须研究消费者——群众的需求,这是审判活动这个事物的本质要求。

    表现之二是,法律文书武断、粗暴、不论理。法律文书中,我经常看到这样一些评理:“原告所提交的某号证据符合不客观性原则,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被采纳”,“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系孤证不被采纳”等等论述。(未完待续)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