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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同桌刺伤眼 保险公司依法赔付

  发布时间:2014-03-18 08:38:05


    原告岐某与被告张某均系被告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且系同桌。2012年6月7日下午第二节上数学课时,张某转动铅笔玩耍,不料刺中岐某的左眼,老师随即将岐某送往叶县中医院抢救治疗,后由于伤势严重,又转至平顶山152医院住院治疗,在该院住院20天,被诊断为:1、左眼角膜穿通伤,2、左眼球钝挫伤。经平顶山昆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为此,岐某的监护人将张某及某小学诉至法院。

    叶县法院立案后,将该案交给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进行审理,经审理后认为:岐某的左眼在校上课期间被张某的铅笔刺伤。由于原、被告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原告的伤害是在学校上课期间,有辅导老师在场的情况下遭受的,被告某小学作为在校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保护单位,由于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岐某在上课期间遭受伤害,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该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校方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每人责任赔偿限额300000元内予以赔偿,由于事发后,二被告分别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000元、12000元,该两笔垫付款应当在原告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由被告人保财险公司直接支付给二被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共计68358.4元,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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