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但黄某父子二人为牟取私利,竟以死猪肉为原料进行食品的加工生产,置消费者身体健康于不顾,实在可恶。日前,叶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以来,被告人黄某伙同其子黄永某分别在平顶山市某地以收购的没有经过卫生部门检疫的猪肉为原料,从事生产肘花的活动,并多次从叶县城关乡某村村民袁某(另案处理)手中收购病死猪肉用于生产肘花,被告人黄某生产的肘花销售金额经查证共计7150元。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再次从袁某手中购买病死猪肉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其子黄永某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二被告人销售金额较小,没有造成较大危险,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