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消极执行没有在法律上或司法解释上得到明确的界定,在实践过程中,所谓消极执行是指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不作为,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
在执行工作中消极执行主要表现在:
一、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超期执行,包括执行人员自接到案件之日起未按规定的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登记表等法律文书、执行人员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找被执行人谈话,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和财产情况;
二、执行人员在得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没有及时在规定期限内查找、扣押、冻结、划拨等,导致应执行人的财产被转移或灭失;
三、因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法院不愿得罪地方政府而降低执行力度;
四、执行到位以后,未及时将执行款交付给申请人;
五、部分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关,导致执行进度拖延;
六、个别执行人员收受礼品,接受吃请,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由于消极执行,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激起权利人的不满情绪而引发群体性上访,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滋生;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逍遥法外“,致使法律权威遭到践踏;更严重的是国家的法律尊严得不到维护,严重影响法制建设的进程。
针对以上现象,消极执行的主要原因为:一、执行监管力度不够,监督不严;二是个别干警责任心不强,没有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宗旨意识;
如何有效地制止消极执行,应从以下几方面解决:
一、规范执行管理措施。规范立案流程管理,实现网络化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案件执行期限或在执行期限内未能穷尽执行措施的未结执行案件,直接更换案件承办人,从而保证案件能够尽快执行。
二、强化推行执行公开制度。要推进执行期限公开制度,将执行案件流程中案件承办人工作期限的规定,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公开。要规范执行告知制度,在流程管理各个阶段的规定期限届满时,案件承办人必须将该阶段案件执行的情况全面告知当事人,如出现超期情况应向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释,并形成材料归入卷宗。
三、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肃查处执行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是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必要要求。定期组织执行干警学习有关执行工作方面的规定,严格考评制度。对于消极执行中明显构成违法乱纪的,从严查处,绝不姑息,是执行行为真正受到法律的约束。
四、强化执行监督管理,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首要责任,是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负有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做到各负其责。在建立健全岗位目标体系的同时,要强化执行机构内部的监督职能,包括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监督,做到层层把关,发现有消极执行行为时及时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