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本是同村村民,但却因为宅基地产生纠纷。感觉自己受到欺负的宋某与被害人进行了厮打,并拿刀将被害人砍伤。后来,经过村干部协商,宋某赔偿对方4200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日前,叶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3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宋某听到自己的父亲说同村村民将自己上午种在自己家老宅基地上的3棵小树拔除,感觉心里气不过,就前往被害人家中理论,后来双方就打了起来,一时的宋某随手拿起一把刀将被害人砍伤。后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协议。
叶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宋刚系初犯、偶犯,事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