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博上发布“狼牙山五壮士”欺压当地村民等内容的张广红,因不服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就该事件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13年11月13日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并提供赔偿。广州越秀区法院13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广红的全部诉讼请求。(中新网2月13日)
是的,制造、传播网络谣言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笔者始终反对不分青红皂白的运动式的打击。从一个法律职业的从业者来讲,笔者自然不敢轻率地断定广州越秀区法律的判决结果是否正确。
但,根据法院审理查明部分所阐述的:张广红提出的“狼牙山五壮士”的微博源自“老师袁腾飞”,内容已传播多年不是原创,但经广州警方调查认证微博“袁腾飞V”后未发现涉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相关言论,因此广州公安认定张广红在微博中虚构事实,制作并发布谣言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笔者实在从上述几句话中看不出法院对事实进行了怎样的查明。更或者说法院甚至是在以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来代替自己对于事实的追问。法院何以简单的将“老师袁腾飞”与“袁腾飞V”划了等号?又何以证明并非已传播多年?何以认为微博内容不是来自“袁腾飞V”即为伪造呢?
或许法院可以拿出严谨的逻辑推理来一一回答我的问题。只是,很抱歉,我从上述判决的描述方式丝毫看不出这一逻辑推理。那么,法院为何不能细致入微的说明呢?不说明又何以使当事人服判呢?希望有更多的法官放弃言多必失的保守思想,做到在判决中充分说理释法。说理释法的过程,既是普及法律的过程,更可以促使民众感受公平正义、使民众信仰法治的过程。
更或许,法院实在拿不出严谨的逻辑推理。因为据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新浪微博确有一账号为:老师袁腾飞。该账号也确实发布过狼牙山五壮士欺负百姓等内容。张广红微博发布的上述内容确实极有可能是复制粘贴自“老师袁腾飞”的微博。是的,“老师袁腾飞”不是袁腾飞,“袁腾飞V”才是袁腾飞。但正如张广红所诉称的其微博内容来源自“老师袁腾飞”,其并非诉称上述内容来自“袁腾飞V”。所以,审判机关依据公安机关查明的“袁腾飞V”并未发布过上述内容没有证据意义,是概念的莫名偷换。同时,关于张广红所称的该内容已传播多年,并非原创的意见其实也有证据予以支持。经查证可知,这条谣言最初来自一篇叫《被吹得天花乱坠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的帖文,这条帖文早在2005年初就出现在海外华文媒体,其后在中国国内的论坛博客中广为传播。微博兴起后,这篇帖文中最“惊爆”的内容就被摘出来,发到微博里继续被传播,这位“老师袁腾飞”只是炒了一条微博谣言的冷饭。所以,该微博内容并非张广红制作几乎已是事实。
此时,笔者认为审判机关应当查明的则是张广红在发布上述微博内容时是否知道其内容为假?其实,以常人的认知能力极有可能对“老师袁腾飞”发布的内容信以为真。而且,证明张广红明知为虚假消息仍继续传播的证明责任应归于公安机关。如果不能证明,那么公安机关因此处罚张广红的行政行为就不合法,就应由张广红来赢得这场纠纷。该内容既非张广红制作,又不能证明其明知此为虚假消息。那么如何来证明其有传播虚假消息的主观恶意呢?怎知当时其不是信以为真呢?
在腾讯网关于你认为法院对于发帖男子的判决是否正确的调查中,截至2月17日凌晨百分之六十五的投票者认为判决错误。《环球时报》官方微博则在调侃说这名男子是“被‘公知’坑了?”。其实这名男子确实被坑了,但岂不是也可能是被法院不怎么严谨的逻辑推理给坑了?
其实,关于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我们似乎已经谈论太久了,而且每一次的讨论结果都是一样的,而且这已是所有人的共识。只是,现实生活中司法权袒护行政机关的例子并不罕见。虽然,笔者并不明白为何法院与大多数人的看法不一致,但自然又不敢断言审理该案的法院袒护了行政机关,笔者更希望它没有。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已经明确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笔者深深的认同对于制作、传播谣言的行为进行打击的必要性。但笔者认为这种打击应建立在行为人恶意的基础上,而且旗帜鲜明的反对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而不分青红皂白的打击方式。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必然是一个保护私权、限制公权的社会。缺少私权保护,就难以树立民众的公民意识。笔者希望司法机关可以坚守法治、守护信仰,希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希望民众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各方携手迎接一个法治的美好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