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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玉香诉张跃宇赡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09-07-31 16:03:46


    【审判】

    再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相同。再审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现樊玉香年老体弱多病,故张跃宇尽赡养义务,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审理民事再审案件,不得超出再审请求的范围并以原诉讼请求为限。”的规定,因为再审中,樊玉香只请求对原审判决的第二项进行再审,所以樊玉香要求追加生活费、护理费不属于再审审理的范围,不予审理。樊玉香请求被告每月支付的医疗费,因其没有确切的数额,不予支持,可待医疗费发生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06)叶民一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维持(2006)叶民一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被告张跃宇每月支付原告樊玉香生活费60元,2006年原告的各项费用1000元当庭履行,以后每年的生活费720元于当年的元月10日前一次履行完毕。三、被告应每月护理原告3个月,为有利于原告健康,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宜,被告每年承担750元的护理费。于当年的6月1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第一款后半句和第三款就是处理赡养案件的核心条款。

    一、这个法条实际上规定了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是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第二层是子女之间如何分担赡养义务的关系。由于这个法条规定的原则性较强,因此,实务中需要进行解释。在缺之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该法条从法理和情理上进行解释。在对第一层法律关系解释时,应从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在第二层法律关系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平均主义”的做法就是仅仅关注了子女之间的公平、公正,而忽视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在第一层法律关系中。由于权利人是父母,权利人对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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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静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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