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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31 18:12:26


    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社会诚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更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施加更持久的执行压力,以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1.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被执行人未按照申报财产裁定要求申报财产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罚款、拘留。

    3.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罚款、拘留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拘留、罚款。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院将依法协调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犯罪。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对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院还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党员的,本院将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通报。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或者公务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根据有关规定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如拒绝协助或妨碍法院执行的,将依法追究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依法司法拘留,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彭予洁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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